计生特扶的养花保障
1.特扶是什么意思
特扶,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简称,指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由政府发放一定数量扶助金的制度。
其中,对于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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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特扶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伤残的情况须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女方年满40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符合条件的,还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2.计生奖扶与计生特扶和独生子女有何区别
记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简称奖扶),记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简称特扶)。
奖扶对象条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特扶对象条件: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016年1月1日之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的相关优惠政策。
3.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和长效节育奖励措施有何看法
请参考: 以推广计生“双诺双评”为工作模式,推进“诚信计生·幸福家庭”创建工作。
1、“双诺”工作细则:“双诺”是先由政府作出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对诚信计生家庭实施助学成才、奖励扶助、养老保障、贫困救助、生育关怀“五项惠民工程”,以及长效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等;政府建立健全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机制,通过提高诚信计生家庭社会地位和优惠待遇等措施,立信于民,来践诺;另一方面,育龄群众承诺自觉遵守计生政策法规,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自愿加入诚信计生小组,签订诚信计生协议,并自觉履行诚信计生协议,接受制约等方式来践诺。 2、“双评”工作细则:“双评”是由乡先评诚信计生示范村和由村来评诚信计生信用户、诚信计生幸福家庭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
(1)乡各有关部门组成诚信计生示范村评选组,参照乡里年初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各村诚信计生工作开展情况、诚信计生村规民约履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议打分,评出诚信计生示范村。 (2)各村村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诚信计生小组长、部分育龄妇女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选组,对本村的所有计划生育家庭的计划生育履行承诺情况及幸福家庭创建进行一次评议,符合条件的评为诚信计生示范户,乡政府统一发放由县人口计生局统一监制的绿色诚信计生“信用卡”。
(3)在诚信计生示范村中开展诚信计生幸福家庭示范户评选活动,由乡村两级相关人员组成评选组,每年在示范村中开展一次“诚信计生·幸福家庭”示范户评选活动,并根据《郑湖乡诚信计生·幸福家庭评分标准》,统一评选流程,采取无记名打分海选,在信用户中评出一批诚信计生幸福家庭示范户,张榜公布表彰,并发给金色诚信计生“幸福卡”。
4.计划生育奖扶政策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إ 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
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
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إ 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5、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إ 6、本年度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7、1972年8月15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2年8月15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
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 8、1979年7月7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9、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0、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
11、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1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4、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15、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一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16、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7、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18、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19、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四)年满60周岁 20、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 21、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22、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3、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55周岁界定。
24、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5周岁起纳。
5.什么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的一种制度。
今年上半年,国家着手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这对试点地区之一的青海来说,用奖励“少生”代替惩罚“多生”,进而获得“少生”、快富 “两个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推动贫困地区走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困境的有效措施,该项制度将极大地调动我省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利于推动农牧区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缓解当地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布、确认后,报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的基本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每年9月底将资金拨付到委托机构安排发放,发放机构12月底以前将资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或以扣代罚及其他搭车收费行为。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款项。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对中央补助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财政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法为申请人更改个案信息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